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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善萬芳童軍團組織章程





                                                                      951126日團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104日團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9817日團務委員會修訂通過





                                                                      99124日團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1120日團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崇善童軍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組織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





本團為依基金會章程成立之童軍團,對外統稱為崇善童軍團,並依本團之特性定名為崇善萬芳童軍團。





本團以健全自我,扶助他人,培育智仁勇兼備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本團以促進團員與原住民交流為長期工作方針。





第三條





一、本團得依需求,設立童子軍團或女童軍團之各級分團。





二、童子軍團分稚齡童軍(5-8歲)、幼童軍(8-12歲)、童子軍(11-15歲)、行義童軍(14-18)及羅浮(17-21)等五類。





三、女童軍分小小女童軍(5-7)、幼女童軍(7-11)、女童軍(11-15)、蘭姐(15-17)及資深(17-21)等五類。





四、各級分團成員稱之為團員。





五、各分團之團長、副團長、教練、小隊輔導員等均稱為服務員,凡年滿二十歲之公民皆可受聘為服務員。服務員為義務職。





六、新分團之設立應檢附設立計劃書,經總團送團務委員會核可。





第四條





本團得依需要,以協助團務各類活動發展為目的,成立後援會,是為『崇善萬芳童軍團家長後援會』及『崇善萬芳童軍團健士會』。相關組織辦法由經研擬後,送交團務委員會審議定案後施行,修訂亦同。





第五條





一、團務委員會為本團之最高決策機構,由團務委員組成。





二、本團設團務委員至少九人,兩年一任,連選得連任。





三、主任委員選舉,由三分之二以上團務委員出席,過半數之同意,連選得連任。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團。





四、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其職務時,由總團長代理。





五、團務委員之任期以年度為起始及終止。





六、為配合任期調整至以年度為基準,本屆團務委員任期至991231日止。本條款並於到期後自動失效。





第六條





一、團務委員產生方式:





基金會推派代表二人。





家長後援會推派代表一人。





健士會推派代表一人。





總團長及各分團團長為當然委員。





各分團扣除當然委員後,每增加七名服務員應推派一人為委員, 惟含當然委員總共以三人為限。





團務委員得推薦服務員或社區熱心人士,經團務委員會同意後成為委員,惟名額不得超過三





人。





二、主任委員得推薦熱心人士經團務委員會同意後成為本團榮譽主任委員、榮譽委員或團務顧問。上列人員得列席團務委員會議,有發言權但不具表決權。





第七條





團務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 推展團務。





◎ 聘任及辭退服務員。





◎ 籌措團經費及審核總團預決算。





◎ 總團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審核。





第八條





團務委員會應於每年上、下半年各召開團務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主任委員不克召集會議或主持委員會議時,得委託一團務委員代理召集或主持之。





團務委員不克出席委員會議時,得委託其他委員代理行使委員會各項職權,但同一委員僅可代理一位委員出席委員會議。





團務委員會得經由主任委員或團務委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團務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具發言權,不具表決權。





第九條





本團設總團部,為本團之最高行政單位,設有總團長一人。





總團長任期為兩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由團長會議推舉出下屆總團長,並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總團長因故無法執行其職務時,由主任委員直接指派代理人。





總團部設置之相關組織辦法經研擬後,送交團務委員會審議定案後施行,修訂亦同。





為配合團務委員任期調整,本屆總團長任期至991231日止。本條款並於到期後自動失效。





第十條





財務與經費:





一、會費:





◎ 服務員及團員入團時繳納一次性入團費用1,000元交予總團部。





◎ 團員每年團務贊助費1200元,服務員600元,學生服務員免繳。其中300元繳交總團部。





◎ 服務員及團員所繳入團費及每年團務贊助費繳交總團後餘額交由各分團運用。





◎ 若團員因故無法繳交團費或活動費用,由各分團向總團提出申請,由總團代繳全數或部分金額。





二、本團得接受捐助,以利各項活動進行。由本團先開立收據,正式可報抵所得稅之收據,則列冊後請基金會補發。





三、本團之財務經費由總團部管理,並應於定期團務委員會議提報收支狀況。





四、總團部經費得用於獎()助團員及服務員之童軍相關支用。





五、本團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年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中國童子軍總會及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團團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團務委員出席,以出席團務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始可修訂。





******





<備註>





().99817日修訂: 第十條/財務與經費/會費之第一款





().99124日修訂: 第六條/團務委員產生方式之第五款及第六款





                      第十條/財務與經費/會費之第一款





().1001120日修訂: 第十條/財務與經費/會費之第一款





     括符及其內文字(內含團帽……一份)刪除





 

********************


***第五屆(102-103年)團務委員會***



主任委員: 趙奇峰


團務委員:


林茂祥、潘城武 (崇善基金會代表)


陳慎詒 (家長後援會會長)


王讚忠 (總團長)


汪容菁 (小狼團長)


連健成 (小狼團推選代表)


劉品辰 (男童軍團長)


黃琬珺 (女童軍團長)


蔡淑宜 (小蛙團長)


齊正平 (小蛙團推選代表)


高淑純 (行義團長)


石凌毓 (稚齡團長)


趙奇峰、王磊 (被推薦人士)



本屆團務委員任期至1031231日止




***100-101團務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磊




團務委員:




林茂祥、潘城武 (崇善基金會代表)




陳慎詒 (家長後援會會長)




王讚忠 (總團長)




林美馨 (小狼團長)




陳谷松、林沅叡 (小狼團推選代表)




黃琬珺 (小蛙團長)




齊正平 (小蛙團推選代表)




高淑純 (稚齡團長)




趙奇峰、王磊 (被推薦人士)





本屆團務委員任期至1011231日止


***************************************************

***98-99團務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磊


成員組成:


   崇善基金會代表   2


    家長後援會   2


    總團長       1


    各分團團長   3


    各分團代表   4



本屆團務委員任期至9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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